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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与创建和谐社会

  
  我国在积极抢救和恢复湿地资源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00年国家林业局会同14个部(委、局)及中科院联合编制了《我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框架下,我国全面启动了湿地保护立法进程,并逐步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多部门参与、多层次运作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预计到2010年,基本遏制由人类活动导致天然湿地萎缩的趋势,到2020年,将逐步恢复退化或丧失的湿地。为了尽快扭转我国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制定湿地保护及发展规划,开展广泛的保护湿地教育,使我国的湿地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2003年,我国提出了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保护区与当地社区共管、提高保护能力建设等5大优先工程。并分了8大湿地区进行分区保护,分别是东北湿地区、黄河中下游湿地区、长江中下游湿地区、滨海湿地区、东南和南部湿地区、云贵高原湿地区、西北干旱湿地区、青藏高寒湿地区。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针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目前,我国《湿地保护条例》已经列入了国家的立法计划,湿地保护方面的国家立法已有基础框架。
  
  (二)各地湿地保护立法正在加快步伐
  
  我国各地对湿地保护工作日渐重视,并且也在积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位于西藏的拉鲁湿地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城市天然湿地。1995年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拉鲁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并全面启动了保护工程。2000年,拉萨市出台了《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并编制了《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门成立了保护区管理站。目前拉鲁湿地的生态系统已得到有效恢复。
  
  2001年7月,北京市《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出台,2002年4月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1~2010年)》,2003年制定了《北京市湿地保护建设实施方案》。
  
  2003年8月,我国湿地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1月,江西省为了保护我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的湿地资源,制定了《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新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条例》也于2003年起正式施行。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甘肃省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03年11月出台了《甘肃湿地保护条例》,制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上海近年来曾先后就金山三岛、崇明东滩和浦东九段沙三个自然保护区制定了三部政府规章,特别是2003年底刚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改以往湿地保护的“动态”原则,确立了九段沙静态的、绝对的保护理念,全面禁止人为开发和破坏。2004年,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发布。杭州市政府也于2004年批复了《杭州市西溪湿地保护区总体规划》,使西溪这块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湿地终于得到保护。湖南省于2005年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此外,《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也已正式实施。深圳市还投资2.5亿元用于保护总面积共1.5万多公顷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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