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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

  

  至此,在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司法困境是否已不复存在了呢?应该说,如何判断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罪过性质,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说其简单,是因为如何区分故意与过失,早就是刑法教科书津津乐道、视为常识的问题,而这一常识在办理普通案件中屡试不爽;说其复杂,是因为该问题在刑法领域极其重大,而相关常识对于办理疑难案件捉襟见肘。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的罪过认定问题,即显示出其复杂性的一面。如此复杂的司法问题,在一个半月里能否真正解决,不无疑问。孙伟铭案二审主审法官在改判后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目的是维护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3]不少法律界人士在上述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之后仍坚持认为,司法机关对孙伟铭行为的最终定性是不正确的,他的行为只不过比一般交通肇事案严重而已。孙伟铭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对改判结果“非常不满意”、“表示很失望”。[4]尤其不容忽视的是,具有真诚悔罪态度、已没有什么自利动机的孙伟铭本人,对其无期徒刑之判没有异议,但仍不接受其行为出于间接故意的司法结论。[3]


  

  诚如新闻稿所说,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是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这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上也有广阔的政策空间。但是,故意与过失之区分毕竟是依据于不同的行为人心理事实,正确判断这种事实是以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形式作出正确刑法评价的基础。正确的司法路径是从事实判断到法律判断再到政策取向,而不应是从政策取向到事实判断再到法律判断。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社会互动,公众在醉驾造成严重伤亡后果案件的处刑上已形成普遍共识,即从超越现行刑法的自然正义看,无论孙伟铭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不判处10年以上刑罚就太“离谱”了——这个“谱”,可以表述为“公道自在人心”。因此,孙伟铭案等的定案,其司法意义也主要是体现在满足民众法感情方面,而其对于正确定罪的价值,还在遭到严重质疑。这意味着,前述司法困境仍然存在。如果未来的司法解释不加以克服,即便是使量刑更趋于合理化,也难以体现司法正义。


  

  (二)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法感情的困境


  

  在处理酒驾犯罪等案件中,一旦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与满足民众法感情之间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常常承受双重巨大压力,以致陷入司法困境。今天,由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信息在互联网上得以迅速传播,社会成员很容易就刑事个案发表观点、参与讨论、形成舆论。因此,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日益显见,这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刑事案件造成巨大压力。有的学者在胡斌飙车案一审判决(被告被判3年有期徒刑)之后接受采访时指出:“如果民众对一个基于法律的判决结果表示如此多的质疑,那说明,现行法律可能也到了适当调整的时候。但在此之前,我们不能随便将一些明明是过失的罪行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这么做现在可能是平息了一些声音,那么以前判决的那些案例呢?要知道,以前这种情况也有,只不过现在因为网络传播的关系,让更多的人知晓了事件的发生,并加入其中讨论。在立法尚未调整以前,司法领域不应该做任何的改变。因为,这可能又是另一种不公平。”[5]如果说胡斌案的司法处理确实顶住了巨大的舆论压力,那么在孙伟铭案中,司法机关就顶不住这种压力。该案的审判逻辑被评论人士批评为:“如果按此逻辑,一个人如果长期无证驾驶,一旦出现危害后果,就理所当然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有的最高法院法官也说,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刑罚轻重之悬殊,客观上埋下了一个司法危险,即以后果选择罪名,从而导致轻罪重罪化。[6]显然,当这种客观上的司法危险与主观上的附和舆论相结合时,司法危险很容易演化为个案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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