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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

  
  (六)正确处理好上游与下游之间的补偿关系和政府“强干预”补偿和政府“弱干预”补偿的关系
  
  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直接影响到下游地区的生态质量,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努力和机会成本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生态资源由社会共享,然而通常是贫困山区却担负着保护江河上游生态的重任,这显然有失公平。在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时要考虑各流域上游与下游的补偿关系。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如对下游地区利用森林资源的,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比例作为上游地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如赣江是江西省内最大的河流,贯穿江西南北,协调赣江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调配,应该作为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一个重点。
  
  政府的“强干预”补偿,即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实施生态补偿。由于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十分困难、交易成本较高,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的政策手段,仍然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最主要途径。所谓政府的“弱干预”补偿,即在政府的引导下实现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自愿协商的补偿。政府虽然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但政府提供补偿并不是提高生态效益的惟一途径,竞争机制依然可以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还可以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手段来促进生态效益的提高。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初期,政府的“强干预”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府的“弱干预”补偿将越来越重要。
【作者简介】

王世进,男,江西龙南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何晶晶,女,安徽铜陵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1)
江西省林业厅网站,http://www.jxly.gov.cn/lygk/qslhzk/>
江西省2005年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江西省2006年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江西省2007年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江西省2008年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王世进,黄英.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若干思考.林业调查规划,2006,31,(1)
龚靓.完善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之管见.西北林学业学报,2008,(1)
欧阳勋志,廖为明.对完善农村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几点思考—以江西省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7,(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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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峰.环境污染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经济全球化中的环保困境.新华文摘,2001,(9).
王启庆,毛玉香.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几项措施.绿色财会,2006,(3)
曹明德、万丽丽:《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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