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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动物福利立法概况及启示

  
  只有从根本上制定出一部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才可以从深层次上解决动物被虐待的社会现实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遏制。法律不应仅仅保证动物的生存,还应保护动物不被虐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三)应加大刑法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力度和强度
  
  1.一些罪名的缺失
  
  (1)残害、虐待动物的罪名
  
  刘海洋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问题急待解决。按照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该定何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让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被定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虽然后来有些法律专家提出可以按《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动物保护专家们认为,动物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它们有感觉能力,伤害它们要比毁坏一般的财物严重得多。而用则物的概念解释活生生的动物,对动物也不公平。河南开封发生的驯兽团残害老虎、狮子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 也曾被当地市民举报到动物保护站,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 保护站的同志也只能看着伤害动物的人为所欲为。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命运尚且如此,那么普通动物如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受残害、被虐待的情形就更是可想而知。因此国内动物保护专家和环保、法律界有关人士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动物法案,给动物以福利保护。虽然仅靠一部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至少能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
  
  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加拿大等动物福利发达的国家的法律,在刑法中增设“残害、虐待动物罪”的罪名,以追究残害、虐待动物者的刑事责任。这里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一般的普通动物,那么罪名就包括残害、虐待珍贵、濒危或普通的野生动物罪和残害、虐待一般动物罪。
  
  (2)消费野生动物的罪名
  
  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形在我国也比较普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吃野生动物的习惯, 但在我国食用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陋习。在中国的各大中小城市的大街小巷中,我们都可以在餐馆、饭店的招牌中看见“本店有名贵生猛海鲜”等字样。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46.2%的城市居民吃过野生动物,2.7%的人经常吃野生动物,[7] 滥食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它不仅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而且给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带来了市场,是这些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未作规定。刑法的滞后,易使其在严峻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势面前显得无力,根据发展变化了的犯罪现状,在刑法中增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犯罪,是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斗争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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