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应该为普通动物立法,给予保护
动物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我们应对这两大类动物分别加以保护,欠缺哪一方面都不算完整的动物保护。我国目前施行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 年,尽管对很多动物起到了一定的庇护作用,但一个缺陷无法回避:这部法主要针对野生动物,没有涵盖同样也需要保护的其它常见的普通动物。在我国,野生珍稀动物尚有“法”呵护,但大量常见的普通动物却“命运多舛”,生存环境堪忧。从孔雀、梅花鹿、天鹅,鹌鹑,到最为常见的猫、狗,甚至灵长类动物猴子——都被纷纷虐杀、搬上餐桌。
我国对动物实行的是等级保护制,动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上只是一部濒危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那些“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紧急、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普通的野生动物,非野生动物,如饲养动物、家养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竞技动物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现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动物保护体系,客观上加剧了普通物种的濒危速度。那些看似普通、数量众多的物种得不到保护,终有一天也会成为珍贵、濒危物种,等到成为濒危物种时,再去保护,不仅代价高昂,能否恢复其种群还是一个疑问。每一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位和生态功能。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整个“生态链”的重要一环,破坏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5]
“我国滥吃滥用虐待虐杀动物的现象依旧严重,离建设生态文明尚有很大差距”。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副主任褚君浩呼吁,要立法保护普通动物,要特别关注动物福利。[6]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为保护普通动物立法,给予保护。
(二)我国应该有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我国目前动物福利问题尚属立法空白。近年来,“硫酸伤熊”、“活熊取胆”、“活猪注水”及“虐猫事件”等虐待动物的现象频繁发生,我国虽然有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视野相当狭隘,受保护的动物要么是珍稀种类,要么对人有用,普通的野生动物并不在保护之列,那一般的普通动物就更不用提及了。加上这部法律对伤害动物的规定极为有限,难以保证动物的基本利益和惩罚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法律的苍白与无奈出现在我们的眼前,法律似乎对有关行为显得十分的无力。从中可以看出,国内社会频繁出现的虐待动物的现象,使人们清醒的意识到这与我国有关防止虐待动物的动物福利法的缺失是分不开的。但依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这些行为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也受到了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却不必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可谓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漏洞。这与我国法治社会所主张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政策相违背,我们必须完善动物福利立法,使法律体系完整健全,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