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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动物福利立法概况及启示

  
  加拿大早期制定的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973年的《野生动植物法》、1982年的《迁徙鸟类公约法》、1988年修订的《国家公园法》、1989年的《濒临灭绝物种法》等法律规定都在不同层面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保护。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旧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也包含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内容。
  
  加拿大刑法典中规定了伤害或危害家畜生命罪以及虐待动物罪, 用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来保证动物福利制度的施行。如第444条规定了故意杀害、残害或毒害家畜的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家畜误食之处的, 构成可诉罪, 处5年以下监禁。第445条规定了无合法理由故意杀害、残害、伤害或毒害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误食之处, 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其在第446条还规定了七种虐待动物构成简易定罪处罚的情形。[3]
  
  国际爱护动物委员会(IFAW)成立于1969年, 创始人是加拿大籍的B· 戴维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宣扬热爱动物、公正仁慈对待动物、反对和终止世界各地虐待动物的行为, 努力挽救濒危的动物和灾难中的动物。加拿大动物保护协会(CCAC)成立于1968年, 其目的是制定一系列政策和伦理方针以及有效方案, 来管理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保护。此外, 地方动物保护委员会(ACC)是加拿大体制的基础, 委员会是管理所有机构研究、教学和试验中使用动物的主要力量。
  
  (四)德国
  
  德国于1974年公布了首部《动物福利法》,之后经过数次修正,并于1998年6月1日推出了新版本的《动物福利法》。现行的是2001年4月11日对新版本修正后的《动物福利法》。该法共分13章22个大条款,其中很详细的对饲养动物、动物的灭杀、动物手术、动物实验、动物繁殖及动物买卖、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德国《动物福利法》在第l条言明了其立法目的是“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第二章为动物饲养,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第三章名为“杀死动物”,中心是保障各类动物能够在无痛苦和恐惧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第十三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其中对于“(1)无合理原因杀死脊椎动物,(2)对脊椎动物施以a)带来显著痛苦的粗暴行为,b)带来长期或反复的显著痛苦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更值得人注意的是,德国的动物保护问题在2002年6月已写入了德国宪法,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也是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通过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福利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基础。这样以来,动物福利法的实施和执行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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