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各种单项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目前有许多自然保护区域,现行的单项自然资源法无法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护,如野生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受威胁物种、保护区、湿地、海岸带、淡水水源等等。
(二)重新界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国内对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体系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生物物种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为基础而建立的特别保护区域,因此立法应该维持原有《条例》的调整范围,并且在做适当修正的前提下保持原有的分类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已经够大了,超出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限制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自然保护区本质上就是“保护地”,应当将所有的“保护地”,例如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遗迹等,都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并且要按照IUCN分类体系建立我国保护地的分类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的保护区立法应该突破《
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就保护范围的规定,不应局限于原有的保护领域。
从目前现实的角度来看,本次立法将保护范围适度扩大,还是有意义的。关于分类标准问题,笔者认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并不必然完全按照IUCN体系。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如何对待IUCN分类体系。我们应该把IUCN分类体系作为一种参考和指南,在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特定的立法目的,建立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体系,而不是完全照搬IUCN分类体系,结合我国国情予以修正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保障管理机制的运行
在自然保护区立法过程中,首先应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现在的多部门管理,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能力,但也产生了人力、财力的分散。而自然保护区的维护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管理,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职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相关的职能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职责。同时,应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加强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其次关于管理办法。由于各自然保护区情况不同,在管理过程中,应该建立“一区一法”的制度,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规定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最后,加强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