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果节省时间,主要节省在什么阶段
接受问卷调查的16%法官、17%检察官和20%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审前”:85%法官、89%检察官和61%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庭审”:16%法官、3%检察官和23%律师认为主要节省在“审后结案时间”:另有5%法官认为是“其他方面,主要是诉讼文书制作简便”:3%律师认为是“其他方面,但未列明”:1%检察官和5%律师未作回答。
(六)如果花费更多的时间,主要花费在什么阶段
接受问卷调查的45%法官、46%检察官和44%律师认为主要花费在“审前”:15%法官、8%检察官和10%律师认为花费在“庭审”:15%法官、9%检察官和8%律师认为花费在“审后结案时间”:3%法官、4%检察官和3%律师认为是“其他,但均未列明”:24%法官、33%检察官和41%律师对此未作回答。
上述的调查问卷结果也与访谈的内容相印证。通过对法官的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检察官会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卷宗在审前移送给法官,因此所有的法官均承认为了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把握庭审节奏,他们都会在审前看案卷,只是为了避免先入为主,并非仔细地看案卷,而是粗略地看。有法官指出,庭前阅读案卷最主要的目的是了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起诉书是否一致,在庭审时针对差别仔细讯问被告人。相比于普通程序,法官们普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法官在庭前所花的时间差不多,而庭审和庭后的时间都大大减少。3/10的检察官指出,适用简化审,检察官审前所花费的时间并不比普通程序少。因为庭审的快速进行是以审前的细致准备为前提的。简化审的出庭提纲、公诉词等都必须按照普通审的标准来准备。审前建议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庭审转至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并非少见。但另有7/10的检察官指出,简化审都是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所以审前工作省掉很多,只要简单地准备要列举的证据就可。同时,由于简化审案卷审前全部移送,因此就不再复印案卷,也节省很多时间。对于检察官庭后所需的结案时间,9/10的检察官指出,与普通程序相比,基本没有什么不同。
接受访谈的律师则普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他们所花的时间与普通程序相比,并不更少,有时会更多。因为简化审不能作无罪辩护,当事人肯定会被定罪量刑,因此审前会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同时对证据的审查也更慎重。虽然庭审的时间减少,结案时间也缩短,但这只是使法官的工作量减少,而对于律师来说,意义并不大。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律师普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考虑得较少,主要是从犯罪结果、认罪态度等对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虑。有些律师提出在庭前会加强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庭后与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沟通。
(七)法官在量刑时是否考虑被告人的认罪因素
接受问卷调查的87%的法官认为“总是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因素”:另13%的法官认为“偶然会考虑”。
这个结果在对法官的访谈中也得到了证实,但在承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肯定能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同时,法官们却普遍指出没有具体的从轻幅度。一般来说,案子刑期长的,从轻的幅度就大一些,而案子刑期短的,从轻的幅度就较有限。这基本上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有法官特别指出,法官会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而从轻处罚,但是绝不能因为被告人的不认罪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法官认为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没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压力,因为中院的法官会对一审认罪、二审翻供的理由仔细地审查。如果翻供没有很好的理由,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接受访谈的10名检察官均指出,他们在法庭上会向法官求刑。有3/10的检察官指出检察官会向法庭表明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从而所求刑罚降低,但没有具体的标准,通常只提上下限。另7/10的检察官指出一般只建议从轻处罚,而不提出具体的刑罚。有时会在起诉书中写明,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更多是在公诉词中表明,因为这可以通过观察被告人开庭后的情况而及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