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实质自由匮缺与农业污染的产生与治理
与工业污染相比,农业污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和渐进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以行政管制为主要特色的我国环境法制在农村的不适应性,从而也突显了农民自觉的环境行为以及土地制度改革等在农业污染防治中的重要性。
但是,当代中国农民自觉的环境行为何以发生?如前所述,环境意识是自觉环境行为发生的必要前提。然而,中国农民环境意识的薄弱与低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加大农村环境教育力度的呼声不绝于耳,似乎只要通过环境教育,就可以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了。笔者认为,在农民实质自由极端匮乏的情况下,环境教育可能是苍白无力的。从经济与社会保障层面来说,低下的收入、社会劳动保障的缺位以及公共医疗条件方面的歧视待遇等,使得经济收入的增长,成为农民紧迫性的需要。与紧迫性的经济利益相比,农业生态环境利益是一种相对远期的、间接的、非紧迫性的利益。因此,当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要生态利益还没有对当地农民构成直接损害,农民首先会选择经济利益而不是环境利益,一些学者所批评农民的“短视”和“非理性”的行为,正是这种选择的具体表现。从政治层面上来说,农民政治自由的严重匮乏,导致了一些乡镇政府的“专横”,也导致了农民“臣民”意识的固化,而这些因素的累加,不可避免地阻碍了农民“主体性”意识的形成。“从哲学上看,环境意识是一种主体的能动性,主体能动性表现为主体通过积极的认识和活动能动地反映和改造世界。” [17]因此,“主体性意识”没有形成,农民就不可能形成一种发自内心的保护环境的使命感。
美国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对农民日常反抗进行了研究,他将农民的反抗作了两种区分:真正的反抗和日常的反抗。后者是一种没有正式组织、没有正式领导者、不需证明、没有期限、没有名目和旗号的社会运动。然而农民这些卑微的反抗行动不可小觑,大量的微不足道的小行动的聚集就像成百上千万的珊瑚虫日积月累地造就的珊瑚礁,最终可能导致国家航船的搁浅或倾覆。[18]在当下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社会治安的每况愈下,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在许多地方,农民被视为造成这一事实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许多犯罪活动也确实与农民以及其他失业人员有关。笔者认为,如果农民日常抵抗的形式已经以“盗窃、抢却、欺诈等犯罪”形式表现出来时,我们很难保证,农民在“播散”剧毒农药时会有所“节制”。实践中,对于自家食用与外卖的粮食与疏菜,农民普遍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这一事实似乎让我们很难断定,过量施用农药与化肥就不是农民“日常抵抗”的一种形式。由此可见,更可能与实质自由严重匮乏“联姻”的是环境破坏行为,而不是自觉的环境保护行为。
(三)农民实质自由匮缺与农村人居环境的恶化
农村人居环境的“脏、乱、差”是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之一。有学者认为,农村聚居点建设缺少规划和环境基础设施匮乏,是导致人居环境恶化问题的直接原因。解决农村人居环境问题的基本对策应该是,加强环境规划,并建立自上而下的开源机制和自下而上的用资机制。[19]农村人居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性问题。建立自下而上的用资机制,使环境公共服务更加符合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其合理性。但是,当地农民作为地方环境公共服务的实际享受者,为其所享有的地方性环境公共服务付费,也是合理的。但是,为什么却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开源机制呢?自上而下的开源机制的合理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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