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的社会机会与环境保护
公民的社会机会包括教育、就业的机会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机会等。公民社会机会的匮乏,一方面与经济贫困一起深刻影响着人们对“良好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严重抑制了环境意识的发生,而环境意识则是主动环境保护行为产生的必要前提。
环境意识,首先,是一种建立在掌握了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基础上的科学意识;其次,它还包括环境的忧患意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察觉,既包括对已有危害的警觉,也包括对潜在可能危害的警觉;再次,环境意识还包括环境法律意识,这是环境意识的中心环节;最后,环境意识还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下,养成了自觉自愿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意识和习惯。只有具备了以上各种要素,才能使人对环境保护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义无反顾地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7]从环境意识的内容来看,公民教育机会、文化水平以及经济条件、社会机会乃至政治自由等,决定着公民环境意识水平。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的恶化,与公民环境意识薄弱有直接的因果联系。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实施计划》也强调了公民社会机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该计划第7条(C)款规定,“制订国家关于可持续发展、地方与社区发展的各种方案,……,这些方案应反映他们的优先关注事项,并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生产资源、公共服务和机构,特别是土地、水、就业机会、信贷、教育和健康等。”第116条指出,“教育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因此,必须动员必要的资源,……,使所有儿童,尤其是农村地区儿童和贫穷儿童,特别是女童,都有机会入学并完成初级教育。” 该实施计划特别强调了女童的教育机会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加强妇女教育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
二、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实质自由
由于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我国的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远比其他发展中国家突出,农民的实质自由十分匮乏。
(一)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下农民的政治自由
参政权是政治自由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参政权的缺位或缺损实际上是对“主体”地位的否定或侵犯。从立法上看,我国城乡居民的政治地位并不平等。我国《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从实践层面看,“专横”、“独断”更适合形容乡镇政府官员的工作作风,农民的参与权完全被虚置。在许多关涉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中,农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不能有效地参与行政决策并决定自己的命运。
与参政权密切相关的政治自由,是结社自由权。“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社团大约有1800多个,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团有200多个。” [8]但是,令人啧啧称奇的是,人口最为庞大的农民竟然没有国家支持的农民协会。
长期将农民牢牢禁锢于土地上的户籍制度,则严重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迁徙权,而这种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则是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和政治自由严重匮乏的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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