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不够扎实,专业化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管辖、受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对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提出具体的要求,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一些行政机关,政府部门,这些人员拥有本行业的基础知识,但是他们却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现在很多城市的行政复议机构都面临着行政复议专职人员短缺、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有的面临着经费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地方行政复议案件无人办理、不愿办理、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出现,这导致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百姓心中信任感大大减低。环境管理工作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往往很具体、很专业。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一起污染事故并作出相应处罚,在由此引起的复议机关将会面临许多诸如认定污染性质、危害结果等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这就不仅需要一定监测化验仪器和分析技术,在确认其机理和因果关系方面,还要牵涉生物、化学、毒理等多种学科的专业知识,其技术性十分复杂。这无疑增加了环境行政复议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多方面的知识,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环境法律规范,而且还要符合环境科学的客观规律。
第三,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也是争议的一个焦点。程序是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别法制管理与简单行政手段干预的显著标志之一。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于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广泛、难易程度不同,六十日的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来说,还是显得有点长。这样不能使问题很好的解决,会使当事人觉得行政机关办案效率低下,再加上行政复议案件本身在当事人面前的公信力度较差,如果案件所涉金额较小,那么当事人很可能就放弃采用环境行政复议这一方式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也会使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复议产生恶意感。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是用一种为民、便民、利民的行政手段救济当事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化解环境行政纠纷。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施行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程度,所以完善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方面。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