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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当然,如果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基于它以支付一定的金钱为内容,也可以被理解为金钱赔偿,只不过,此种金钱赔偿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


  

  (五)名义性赔偿不宜认可


  

  名义性赔偿(nominal damages),也称为名义性金钱赔偿,是指在没有认定受害人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时,法院判决给予其的极少额的象征性损害赔偿。[50]英国、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名义性赔偿。[51]通常来说,在无需证明损害发生即能成立的侵权行为中(如“直接损害”、文字诽谤等),法院往往判决给予名义性赔偿,在英国一般是2英镑,在美国是1至10美元左右。名义性赔偿,具有确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确认原告权利的存在的效果。[52]


  

  我国现行法并没有认可名义性赔偿。从理论上来说,我国学界一向坚持“无损害即无赔偿”的原则,这为名义性赔偿的认可设置了理论障碍。不过,即使我国侵权责任法出乎意料地认可了该种赔偿,它也可以被纳入“金钱赔偿”这一损害赔偿的方法之中。


  

  五、作为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的具体运用


  

  (一)我国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


  

  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回归于传统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之后,侵权责任形式就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金钱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中的金钱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中的金钱赔偿(即慰抚金)。[53]不过,在运用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时,必须明确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如果受害人请求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以代替请求恢复原状,究竟属于恢复原状,还是金钱赔偿?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我认为,它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54]因为请求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其意旨在于,实现法益状态的完整,而不像金钱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法益价值的差额,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恢复原状的评价范畴。[55]


  

  其二,作为侵权责任形式的恢复原状与绝对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的区分。不可否认,这两者存在交叉(如返还被侵夺的物),但是,在适用恢复原状时,原则上要求相对人存在过错;而在适用排除妨害时,则不要求相对人有过错,仅要求绝对权的不圆满状态的持续。[56]因此,两者的区分十分重要。例如,甲的大树倾倒,砸在乙的房屋上。如果乙要求甲排除妨害,是仅可以要求其将大树移开,还是也可以要求其将房屋修复。我认为,排除妨害是针对特定的行为或状态而言的,它要求消除影响他人绝对权圆满性的行为或状态,超出此限度的范围就认定为恢复原状。就前例而言,甲只负担将其树木移开,而不应当修复乙的房屋。如果乙要求甲修复其房屋,就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恢复原状。


  

  (二)我国宜采金钱赔偿主义


  

  对于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的关系,我国究竟采恢复原状主义、金钱赔偿主义,还是自由裁量主义,也必须斟酌。


  

  自由裁量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不宜采纳。而就恢复原状主义和金钱赔偿主义来说,我认为,后者更为可采,理由在于:第一,从金钱赔偿的适用范围来看,它可以适用于各种损害的救济。第二,从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金钱赔偿比较容易执行。第三,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实务中最常用的还是金钱赔偿。[57]即便在采恢复原状主义的德国,司法实务中,金钱赔偿仍然是原则而不是例外。[58]


  

  (三)受害人的选择权及其限制


  

  出于受害人保护考虑,受害人应当享有选择请求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的权利,即受害人可以考虑具体情况,或者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或者自行恢复原状而请求恢复原状的费用(已支出的或应支出的),或者直接请求金钱赔偿,或者部分请求恢复原状,部分请求金钱赔偿。[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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