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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管制革新的方法

  

  (二)《行政争议解决法》


  

  对《行政程序法》的另一个主要法定补充是《行政争议解决法》(ADRA)。这个法案也是在美国行政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有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部门)的联合支持下颁布的。《行政争议解决法》像《协商制定规则法》一样,并不是强制性的。它为机构使用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技术,如调解、仲裁、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和解法官和监察员规定了一个框架。同时它还明确授权机构利用这些技术,消除他们行使替代纠纷解决职权时所潜在的法律问题。最后,《行政争议解决法》通过保护依据本法所进行的替代纠纷解决程序的机密,来鼓励替代纠纷解决活动。[33]其保护的方法之一,就是确保掌握在政府中立者手中的替代纠纷解决信息,能够得到《信息自由法》的豁免。[34]同时,也简化了政府与外部中立者订立协议的程序。[35]政府如果正确使用替代纠纷解决机制,可创造双赢的局面。政府和私人当事方都可享受到好处,即诉讼费用的降低,结果所达成的协议更容易被接受和具有持久性。当然,有时也并不适合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行政争议解决法》对这些情形作出了规定—例如,当需要遵守一项权威性的先例决定时,或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36]


  

  199年,国会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一些修订完善,同时也使其具有了长期效力。因此,美国国会已含蓄地证实:联邦政府利用协作程序,可以像联邦机构在做正式裁决、进行通告和评论规则制定程序和其他更正式的程序等活动一样具有同等效力。这两项立法改革是对《行政程序法》的完美补充。


  

  三、弗里曼教授的“合作管制”办法


  

  这些改革与弗里曼教授著作中提出的理念相当一致。很短时间内,弗里曼已成为在合作管制方面具有引领地位的学者之一。[37]她认为,传统的管制方法并不完全奏效,规则制定程序过于“僵化”,执行也并不连贯,而且贯彻实施措施充其量也只是零星的。虽然这些观点的确适用于某些规则制定活动,许多规则制定是成功的,故我不希望大家低估了通告和评论模式在许多情况下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尽管如此,当下美国的规则制定也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并发症,弗里曼教授认为,政府和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同类型的协作关系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她指出了协商制定规则和环境保护署的XL项目(一个项目,允许公司偏离特别的污染控制要求,如果他们提出的替代性办法,可以被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接受,包括环保团体)的成功。[38]我赞同她的说法,这些措施是有希望的,[39]而且应以个案为基础进行考虑。但是,这些措施的成功几乎完全依赖于是否有足够的参与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代表性。成功最终将取决于在协作程序中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如果环保团体,例如,没有得到足够的提出对其有利论据的机会,或没有充分代表相关社团的需要,谈判都将失败或不会进行到最后。


  

  正如之前我所述,这些程序应该在《行政程序法》的传统领域内运作。协商制定规则仍应被置于公众的评论和司法审查之下。机构应为其所作的政策选择承担最终责任。机构的问责不应被逃避。


  

  四、结语:管制需求的增长和管制资源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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