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阶段的利益冲突

  

  二、功能


  

  抛开侦查机关因违法而与其他利益主体所产生的冲突,刑事侦查阶段的利益冲突应当是基于正当利益追求而产生的冲突,因此并非是像犯罪一样应予以从社会上排除的现象。相反,刑事侦查阶段中的利益冲突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它推动刑事诉讼不断向前发展,并使刑事诉讼规则日臻完善。


  

  暴露问题的功能。冲突意味着一种对抗,而对抗则是一种力量的展示,对抗越激烈,说明涉及的利益越重要。人是理性的动物,对自己的权益价值有一个基本的估算。越是被认为是重要的权益,人们就越会运用较大的力量来予以维护。因此,权益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决定了维护力量的强度不同,投入保障力量的不同,决定了冲突的剧烈程度不同,并由此可以判断冲突中利益的重要程度。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掌握着刑事侦查权力,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是正当的职责要求,也是运用权力的依据和基础。侦查机关的这种职责要求与民众的权利保障要求并不必然地存在冲突和矛盾,相反,终极目的是一致的。但问题往往是用何种手段来实现上述职责要求?当侦查机关以牺牲个体基本权利为代价来完成职责要求时,便会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冲突。因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而刑事侦查阶段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其他一切冲突均可归于这一冲突或从这一冲突派生出来。因此,就刑事侦查阶段而言,哪里有冲突,就意味着哪里需要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冲突越剧烈,则问题的重要程度及需要解决的急迫性就越强。


  

  导致力量消耗的功能。冲突以一定的力量为基础,以一定强度的对抗为状态。如果没有外力的干涉,那么冲突一般会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在力量对比悬殊的冲突中,以一方的服从或被消灭为结局;二是在势均力敌的冲突中,以冲突双方俱毁或达成协议为结果。正常情况下,冲突双方不会选择同归于尽的做法,因为这不符合利益追求的宗旨。“人不会选择越来越差的生活方式,因为不能设想,任何理性的动物会抱着每况愈下的目的来改变他的现状。”[4]因此,平衡是实现冲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而达成协议一定是力量比较后的结果。只有在力量的比较中才能探知对方力量的大小;只有在对比中随着力量的不断消耗,才能使得冲突各方选择不以消灭对方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也只有在冲突当中,才能找到平衡的基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与国家侦查机关之间的冲突应当是最为主要和激烈的。犯罪嫌疑人以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为对抗力量,侦查机关以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依托,两种力量均具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从而使得这种冲突不是以消灭任何一方为目的。而在权利保障、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这一共同目标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冲突各方力量的不断损耗,冲突各方会放弃选择追求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在双方利益共存的前提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依据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