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基本法为主导以单行法、标准和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做为必要补充
有学者认为,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系列法规,以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种建议虽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有必要先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部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具体应当涵盖一下内容:
(1)针对对农村自身的环境问题
针对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区分为生产和生活两部分,区别对待,对于生产造成的环境问题应当在《循环经济法》和《
农药管理条例》《化肥管理条例》中加以规定,应当加强三者联系的紧密性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在三处提到了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措施,分别是第24、34和35条。[17]而这些条款的规定,都是非常原则性的,还需要具体的规章与单行法来进一步落实。
针对由于农村生活问题而导致的污染,笔者认为亦首先应当在《循环经济法》中规定关于在农村地区应当建立有效的循环经济模式的原则性条款,而在各地方,各个省或者自治区,有必要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农业特色和农村情况,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系统,以期对不可持续的农村生活模式进行规制和改进。
(2)针对来自于城市的农村的污染问题
对于产业的转移,应当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切实引入农村环境保护。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位于农村范围的企业或者在地理位置上可能影响到农村环境的企业严格贯彻“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在我国提出已经多年,但是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起步比较晚,如果在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之,对克服发展带来的污染企业的转移之规律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关键是对“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也必须进行细化和完善。对于污染物质的转移,目前现存的立法是199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而制定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这一标准虽然没有对农村环境做特别的规定,但是对于填埋的技术性标准规定的较为具体,对于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保护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标准制定已经10年,并且这一标准的监督机关是县级以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而县级环保管理部门也存在着其他问题,下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