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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探讨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

  现在存在于农村的滞后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意识,其产生的根源依然是前文提到的农村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此不再赘述。而还有其他原因还包括: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目前存在于中小学校园里的宣传和房屋墙上的标语是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主要阵地,既无奖惩措施,亦无成效的跟踪调查,这种宣传某种程度上往往流于形式主义,并未产生保护环境的实际效果;基层官员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低是农村环保意识与理念缺失的又一重要原因,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环境保护都是一种长线投入,政绩效果是非常不明显的,而在利税和工业经济发展方面,重视环境保护,还很有可能起到副作用,所以现阶段的政绩评定标准,既不利于环境工作的开展,亦不利于环境保护意识和理念的培养[15]
  
  三、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从农村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角度分析
  
  从以上的所列明的农村环境在事实、制度和意识与理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做出的分析,本文的第三部分仅从农村法律体系的构建的角度试图有针对性的解决目前农村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的立法体系势在必行
  
  构建独立的立法体系,则应该从宪法开始,依次清理和完善基本法,最终构筑一个涵盖“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以宪法为统领
  
  完整的法律体系必须有坚固的宪法根基,否则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基本法律的效力渊源上,都会出现缺失。英国学者Tim Hayward的观点认为必须在宪法层面以基本人权的方式确立适宜环境权的地位,而非仅从基本国策的层面。其总体观点认为,人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宪法化,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类,故环境权应当宪法化。[16]笔者在这个层面上同意Tim Hayward 学者的观点。但是环境权作为人权,无论是在宪法上的确认,还是在实践中的践行,在中国的路程还比较漫长。而从长远来看,这也必将是环境权发展的趋势。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已经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保护。当然这不仅仅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而是无论地域的大前提,有了宪法根基,才会理顺部门法的逻辑起点。亦会推进环境权乃至人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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