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环境问题原因分析——从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模式分析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根源性原因
前文分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即是通过原因的路径进行分析和陈述的,而本部分意图进一步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笔者认为,这两方面共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城市日趋繁荣, 较之城市市民,农村的农民的生活越来越艰难,陷入生存困境,进相对贫困程度加大,而易导致涸泽而渔式的不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模式。这表现在:粗放的生产模式[12],不可循环的生活模式。其中,粗放的生产模式,具体表现在农村工业的处理污染的低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片面追求高产出导致的用肥用药不科学。这些原因导致的环境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自于自然而然的发展规律,即污染企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在发展中国家内部,污染企业又趋向于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在我国也就表现成从城市向郊区,或者向农村转移。而在农业生产方面,由于缺乏科学有效并且关键是成本适度的指导,片面追求高产量而对化肥和农药地膜的使用成为存放型的农业生产的表现。
而生活模式的表现在于生活方式的滞后。概而言之,即这种生活方式是不可循环的。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农村居民生活方式并没有随之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如生活污水直排、随处泼洒,生活垃圾沿河、沿路、沿岸堆放。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13]这种不可循环的生活方式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在长期以来并未被人们广泛关注,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收入的提高、环境自净能力的饱和,则会越来越突出。
(二)农村环保制度滞后的原因
现有法律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因而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仅基层环保力量薄弱,如有些地区的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力几近空白、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规划和监督制度不到位[14],而且农村污染防治的一些关键的方面和重要的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缺陷、疏漏和空白,现行法律在制度上缺乏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也没有为农村人群提供有效的维权通道。农村环境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农村现代化进程,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环保的新需要。
(三)农村环保理念缺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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