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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探讨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

  
  2.城市转嫁给农村的问题
  
  城市污染产业的转移。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耗能高、污染重,难以治理的企业迁移到农村,给农村环境带来严重污染。[6]一些乡镇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太少,或根本没有采取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等随意排放现象屡禁不止,即使出现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企业,当地政府往往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依然没有对其进行停产停业等治理。[7]
  
  城市污染物质的扩散。由于我国城市垃圾的特征以及经济和技术条件有限,90%以上的城市垃圾是在郊外填埋或堆放,1995年我国垃圾填埋量为11000多万T,并且每年还以10%的速度递增,这些城市垃圾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又污染了周围的水质和大气[8]。在某种程度上,城市郊区和农村,成了容纳城市垃圾的天然垃圾场。而在水和大气方面,农村也同样受到城市的威胁,城市工业排放的污水通过河流影响下游农村。对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而城市工业的大气污染通过城市热岛效应的大气循环,造成郊区和农村的污染。
  
  (二)农村环境制度滞后存在的问题
  
  鉴于以上谈到的农村环境的严重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农村环境的监管体系却是比较滞后的,并且在一些极端偏远地区,存在环境污染,而环境保护却是空白。下面简要谈谈农村环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学者在文章中提到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权限不清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农村环境保护机构极其匮乏的前提下,机构权限不清晰反倒不存在。下面谈机构匮乏和体系薄弱、人员不足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环境管理制度
  
  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县为例,目前的机构设置中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非常被动,规模小的县城的科局数目的设置是受到限制的,而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局在有些县城里存在,而在有些县城里就只是其他大科局的一个内设机构。而即便是存在环保局的县城,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情况稍好些的地方会设置主管环保事务的副乡长。
  
  即使在存在环境保护局的前提下,县级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也是极其简单的,局内仅有四个内设部门: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环境管理股,生态保护股。而面临前文说明的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这些有限的人员、机构和陈旧的设备,是远远不足以解决问题的。
  
  而即便这些问题得到改善和解决,也需要以强大的执法力为保障和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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