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法国,对于由CPSSP代理的石油储备费用,由经营者按月依其销售量向CPPSP交纳储备费。SAGESS的石油储备费用早期来自银行贷款和股东借贷,政府没有补助,但给予两项优惠(免征法人税和购买储备用油的税收)。1993年后改为向CPSSP报销。而企业储油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27]
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亦可以采取以政府为主、企业为辅,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模式,即除了政府的国家储备之外,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相关企业法定的储备义务。对于政府储备所需的资金,可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毕竟石油战略储备是国家能源供应安全的保障措施且具有调节能源市场的作用,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应当由国家财政承担。对于该项资金可在国家预算中设立专项石油储备基金,并分设“储备费用”和“管理费用”两个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监督。而企业储备资金由企业承担,但国家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财政补贴等适当的优惠政策。在资金筹措上,还可以通过提高石油消费税、设立专项税种[28]、发行债券、向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措。
五、石油战略储备的动用
由于石油战略储备数量巨大,微小的价格差异就会有很大的价格总额差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石油储备动用时机、方式、价格等会涉及到各种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都易形成既得利益势力,也都存在着为国际势力渗透利用的危险,因此各国都有关于战略储备动用的法律规定。
美国石油战略储备动用极其严格,动用石油储备必须符合《能源政策和储备法》所设定的条件,美国目前有三种动用模式:(1)全面动用。《能源政策与储备法》规定,只有在总统认定出现了“严重能源供应中断”的情况,才能发布全部动用的命令。所谓“严重能源供应中断”涉及三方面内容:已经出现或者将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供应中断;对国家安全和经济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上述结果是因为进口石油产品供应中断、国内石油产品供应中断、遭遇破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为了严格限制动用石油战略储备,避免总统滥用职权,除了上述“严重能源供应中断”定义涵盖的内容外,《能源政策与储备法》还规定总统认定的“严重能源供应中断”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存在相当范围和时间内石油供应大幅减少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导致或将导致海外或国内石油供应中断;价格上涨很可能对全国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2)有限动用。如果总统认为出现以下情况:没有达到上述所说的严重程度,但形成了或者很可能形成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国内和国际石油供应短缺;采取有限动用行动可以直接地或者明显地抵御能源短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便可启动有限动用。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不可动用:超过总量3000万桶;动用时间超过60天;储备石油低于5亿桶。(3)测试性动用。测试性动用主要是为了测试储备设备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防止在紧急动用时发生故障。能源部部长有权执行原油的测试性动用和分配,但是任何测试性动用的总量不得超过500万桶。[29]总之,美国战略石油储备主要是防范石油供应中断的威胁,除此以外不得动用,石油战略储备不承担石油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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