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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打开了法律的潘多拉魔合

  
  在执法中,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性质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地方政府袒护企业这种行政机构的违法问题,环保部与监察部于2006年4月联合制定了《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不只是要处分环境执法人员,也可以处分干涉环境执法的政府领导。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建立独立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三)现代环保对传统的法学理论的颠覆
  
  1、法的定位之变:统治阶级意志—社会本位
  
  中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从意识形态出发,都将法律定位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在环境学的视角中,法律没有被披上太多的意识形态,而是更多地注重对社会本位的责任各义务。因此在这里,法律表现出来的特征是价值性。
  
  2、法的价值之变:“人类中心----生态中心”
  
  传统法的伦理学主体只有人,认为地球上的人类才是自然万物的中心,将人类视为大自然的“主宰者”和“统治者”,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为天地之尊,万物为我所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以对人类的需要与否而决定取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征服与被征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人类沙文主义”理念下,随之而来的是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对野生动物的滥捕滥杀,肆意使用,对大自然的日益频繁的任意改造和变动等等。
  
  20世纪以来,环境问题在各国日益突现,运用传统法律手段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更显力不从心。频频爆发的公害事件、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2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应运而生,它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环境伦理思想。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之中,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
  
  3、法律规范之变:
  
  环境法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并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同时,还必须对传统法律做出超越,按照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其不仅包括符合环境时代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法律观念——生态本位、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法律原理的确立,同时也包括符合环境时代的法律体系的建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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