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资源立法必须与人类社会文明建设协调一致、统一发展
文明尤其是现代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使环境问题的存在成为客观事实,当这种客观事实严重危及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时,作为人类社会制度的延续,作为人类文化的延续,环境资源立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人类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四大形态的有机统一体。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物质文明,将致力于消除经济活动对大自然自身稳定与和谐构成的威胁,逐步形成与生态相协调的生产、生活与消费方式;生态文明下的精神文明,更提倡尊重自然、认知自然价值,建立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文化与氛围,从而转移人们对物欲的过分强调与关注;生态文明下的政治文明,尊重利益和需求多元化,注重平衡各种关系,避免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争以及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的破坏。环境资源立法是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规则、制度的法制化,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正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四)环境资源立法应该在经济发展中与时俱进,逐步得以完善
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环境资源立法是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而建立的,因此,环境资源立法也只能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得以发展和完善,环境资源立法不能急于求成,应循序渐进,注重实效。
人类活动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同一社会关系和同一社会主体,因不同法律调整时,由于立法目的和调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术性因素,难免使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产生不协调。因此,环境资源立法中的矛盾与冲突是难免的。但法制的本质特征要求内在统一,消除这种矛盾和冲突,是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环境资源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立法中,既要注重立法数量又要注重立法质量。坚持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法律清理3项工作并重,对现有环境资源立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整,使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逐步系统化、协调化和科学化。
(五)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应在全球的视野下,展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推动全球环境保护的发展
从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看,中国是一支积极力量。中国积极参与并促成了国际上许多重大活动的成功,如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高峰会议、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许多协定、条约等等。在双边环境保护合作方面,中国也签署了多个双边、多边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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