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强调:“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以上会议精神对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严峻形势,中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任务更加艰巨、情况更加复杂,环境资源立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形势,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资源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中国特色是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根本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然要求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5]。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环境资源立法也必须走中国特色之路,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环境发展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型社会建设的贯彻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环境安全为目的,加强重点环境资源问题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资源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各种环境资源问题的有法可依;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坚持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二)环境资源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中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
中国的环境资源法律要解决的是中国的环境问题,因此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要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城乡、区域差距不断扩大。
当前,我国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围绕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等关键性问题的立法研究,开展重点领域环境资源立法。同时,环境资源立法要研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力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对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尤其是立法技术,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和学习。但是,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是在中国的土壤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环境资源实际,对待外国的立法经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不能简单化地按照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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