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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背景下中国环境资源立法的系统思考

  立法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技术性也很强。为保证环境立法工作质量,需要坚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规范的立法程序和技术,不断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机制,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各方面共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首先,科学决策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主体。由于环境资源立法调整对象关系复杂,法律制定和修改中涉及多个部门。尤其对一些综合性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在起草过程中存在多个部门的利益博弈关系。对于此类综合性法律需要人大通过科学论证,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委托其他研究机构起草。其次,完善起草工作机制。法律草案起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认真听取并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要进行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再次,完善审议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议法律案职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统一审议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关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体现党的主张,维护广大人民的环境权益。最后,在法律草案公布的同时,要以多种形式介绍草案的起草背景,使社会各方面对草案增进了解和认识,引导公众参与讨论提出意见。
  
  (三)建立健全后评估制度,加快环境资源法律清理
  
  以完善法律、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为目的,对现行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是确保立法程序完整性的主要环节。
  
  环境资源立法过程中,要善于通过法律实施的立法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完善立法。在环境资源法律清理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抓住主要问题,重点解决环境资源突出问题。在法律清理中,应把重点放在现行法律特别是早期制定的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解决环境资源法律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2)循序渐进、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环境资源立法中的矛盾与冲突是难免的,同时,通过消除这种矛盾和冲突,是环境资源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3)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对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律,如不修改将难以发挥法律作用的要进行修改;对原有的规定已被新法的规定所代替,或者由于调整对象、法律所设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或者与实际情况明显不适应的,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对征求意见中属于大量需要深化改革或者完善制度解决的问题,在修改法律时一并研究。
  
  (四)加强配套法规制定,完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环境资源法律配套法规是指为保证环境资源法律实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需要由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制定(包括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法律配套法规,一般应当在法律实施前完成,并与法律同步实施;需要为改革发展留有空间、在执行中逐步到位或者要择机出台、应急出台的法律配套法规,有关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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