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努力,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区域内引进了先进的商业立法,逐步形成了一个共同法律区域,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和司法的透明度。该组织的成员国基本上移植的是其前宗主国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的法律制度。这些国家独立后很少对此类法律进行修改或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落后、过时的立法已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这些法律制度内容差异较大,这种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影响非洲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的贸易,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而统一法的采纳以及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设立能够使投资者确定法律的内容、了解司法过程,减少商业领域的政治干预和腐败的产生,正如非洲发展银行首席顾问盖迪奥先生(Kalidou Gadio)所言:“如果我了解法律,你了解法律,而且你知道我了解法律,战斗已取胜了一半。”
五、非洲商法协调组织面临的问题
自成立以来,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取得了大量成绩,但它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该组织的活动、立法及司法受法国影响较深,使许多人认为该组织仅适合非洲大陆法国家,不利于非洲普通法国家的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国大部分是法国的前殖民地,法国法律制度仍会影响该组织的立法和司法。另外,该组织的官方语言为法语,法国是第一个为它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国家,这些事实同样说明该组织易受法国的影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也意识到这一情况不利于吸收非洲普通法国家,它正逐步改变这一状况,例如,在起草新立法时,它更注意借鉴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而不再仅仅模仿法国的法律制度。“只有对其大陆法律制度传统进行调整,才可能使该组织具有更广泛的参与性,才能吸收非洲普通法国家和罗马-荷兰法国家加入进来。”它也越来越多地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如比利时、欧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该组织还正考虑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进行修正,以便让英语也成为该组织的官方语言。实际上,由于该组织在商法统一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一些非洲普通法国家如加纳、尼日利亚等正准备加入该组织。
其次,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的制定过程缺少成员国公众的广泛参与。统一法的立法过程中,常设秘书处以及部长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各成员国国内立法机构的议会却被排除在这一过程之外。此外,国内学者、立法、商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很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为了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大部分成员国都设立了一个国内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立法、司法、学术界、商界等部门的代表组成。当常设秘书处将统一法最初草案提交给各成员国政府讨论时,各成员国政府可将该草案交由本国的国内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委员会进行评论,并提出相应意见。常务秘书已认识到这些委员会对统一法的制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准备建议承认这些委员会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体制内的正式机构。此外,统一法的最初草案也基本上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专家起草的。许多学者认为,考虑到成员国国内的学者、律师在商法、比较法方面知识的欠缺,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立初期请外国专家起草统一法草案无可厚非,但在本地区已具备此类立法人才时,就应尽量由本地的专家来起草统一法草案,这样不但可以提高本地团体对新立法的认可度,也有利于使新立法更适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