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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

  
  统一法草案的通过必须取得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代表的一致同意,而且出席会议的成员国至少应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的弃权票不妨碍统一法草案的通过。统一法将在其通过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除非统一法本身在这方面有特殊规定。统一法通过后将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官方期刊以及成员国的官方刊物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10条规定,统一法生效后将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国内与之相冲突的先前立法或随后立法不得适用。对该条规定存在两种可能解释:其一,只有成员国的国内法或国内法中的某一个别条款与统一法相冲突,才可认为统一法排除该国内法或国内法中某一条款的适用。这种方法比较复杂,它需要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条款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与统一法相冲突;其二,第10条规定应解释为统一法可以排除调整相同事项的任何国内法的适用。在此情况下,无需判断国内法是否与统一法相传统,因为统一法一旦生效,调整同类事项的国内法自动失效。第二种解释看来更为可行,它可确保统一法在成员国内有效、简化地适用,并确保实现商法的全面协调。但此种解释并不符合第10规定的措词。实践中,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基本上采用了第一种解释。例如,它在其咨询意见中指出,第10条规定的作用在于排除并禁止适用与统一法有相同目的并与统一法相冲突的任何国内立法或规章。如果并不是国内法中的所有条款都与统一法相冲突,则不与统一法相冲突的条款仍可在成员国内适用。

  
  四、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取得的成就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自成立以来,已批准并实施的统一法有:《一般商法统一法》、《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团体统一法》、《破产和清算程序统一法》、《仲裁统一法》、《债务托收简易程序及执行措施统一法》以及《货物运输法统一法》。为了保证这些立法的有效实施,《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规定,统一法一旦通过,可在成员国内直接适用。对此有人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对成员国法律进行协调而是对成员国法律进行统一。即使统一法直接在成员国内适用,仍会产生问题:如果各成员国在适用统一法时作出不同的解释,就会造成法律的混乱,从而损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努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设立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该法院负责对统一法进行解释,并通过对涉及统一法的案件行使终审权,以推动统一法在各成员国内的统一适用。有人对此做了很高的评价,认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在商法协调方面比欧盟更有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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