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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改善成员国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对成员国的法官及其他法律人员如律师、公证员、法院专家、书记员及法警进行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知识的培训。受培训候选人员由其国内的培训中心或专业团体提名,并根据他们的职业能力、法律职能的性质、以及教育及职业背景进行录取。从每一成员国录取的人员数量一样。培训老师都是权威的法律职业者或学者,他们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法律知识方面学术渊博、经验丰富。他们不是学校的固定职员,而是作为访问教授受雇的。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对法律职业者进行培训的作用不可小觑,通过该校提供的高水平培训,使受培训者可以准确有效地适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立法,并且他们可以在各自的国家更为广泛地传播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法律知识。

  
  三、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统一法的制定及实施

  
  成员国设立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的非常明确,它们希望通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简便、现代、适应性强的商法制度,改善成员国落后的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法律环境,促进本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中的“商法”范围包括公司法、劳工法、审计法、运输法、买卖法以及部长委员会一致同意应纳入商法范围的其他事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为调整这些事项而制定的法律被称为“统一法”(uniform act),如《一般商法统一法》、《审计法统一法》、《仲裁法统一法》等。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2章专门对统一法制定的程序及实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哪一领域的法律进行统一化,要根据部长委员会批准的商法协调年度规划来确定。确定好选题后,由常设秘书处指导该选题领域的公认专家拟定一个初步草案。常设秘书处再将该草案发送给各成员国政府,各成员国政府要在收到草案后的90天内将他们对该草案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常设秘书处。90天期限过后,常设秘书处应将统一法草案、各成员国的书面意见以及常设秘书处的报告立即转交给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其发表咨询意见。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的规定,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在收到咨询请求后的3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它必须判定该草案是否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及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一般原则一致。咨询期过后,常设秘书处对该统一法草案进行最终定稿,并建议将其列入下届部长委员会的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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