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职能
在仲裁职能方面,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仅充当仲裁中心的角色,它自己并不解决当事人提交的争议,它只是指定或确认仲裁员、听取仲裁程序进展情况、及审查仲裁裁决。
如果合同任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普通居所在某一成员国内,或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将在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领域内履行,则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仲裁条款或庭外和解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解决。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的规定,争议只能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争议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他们可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该仲裁员的指定还要获得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批准。若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该法院可在此分歧发生后的30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争议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则每一方当事人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得到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批准。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指定仲裁员或不能作出指定,则法院应代其指定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只能由法院指定,并作为仲裁主席。不过,如果双方当事人承诺他们之间可在给定的时间内选择第三名仲裁员,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只需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第三名仲裁员进行批准即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给定的时间内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法院就会作出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意见,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应任命一名仲裁员审理争议,除非法院认为案件必须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在此情况下,每方当事人可在15天内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可从法院建立的仲裁员名单中进行选择,法院成员不列入仲裁员名单。法院可对任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决。
仲裁员在对部分裁决或最终裁决签字前,必须首先将其提交给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进行审查,以防止出现一些形式上的错误。裁决在每一成员国领域内具有终局效力,经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后它可在任一成员国领域内得到执行。但如果院长发现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员越权裁决、对抗式程序原则没有得到尊重、裁决与国际公共政策相冲突,他就不会签发执行令。
(四)地区高等司法学校
地区高等司法学校隶属常设秘书处,其总部在贝宁首都波多诺伏。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机构包括一个负责学校管理的理事会、一个确保学术水准的学术委员会以及一个由部长委员会任命的总理事领导的管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