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设秘书处
常设秘书处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常设机构,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德。常务秘书负责常设秘书处的工作。常务秘书是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40条任命的,任期4年,可连任1次。常务秘书根据部长委员会决定的标准任命秘书处其他成员。常设秘书处独立于成员国,在其内部没有成员国的官方代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常设秘书处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
常设秘书处有各种管理职能,同时为部长委员会提供协助。特别是,它要为部长委员会会议提出议程以及商法协调的年度规划。此外,它要准备统一法草案,呈送成员国予以考虑,并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在统一法被采纳前提出建议。这些程序完成后,常设秘书处将统一法草案定稿,建议将其纳入下次部长委员会会议议程。统一法在部长委员会通过后,常设秘书处还要负责将统一法公布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官方期刊上。
常设秘书处还要按字母顺序编撰一份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候选人名单供部长委员会考虑,最后,它还要负责地区高等司法学校的事情。
(三)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
1.组成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设机构,它在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总部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由部长委员会通过秘密投票选举的7名法官组成,任期7年,只能连任一次。候选人必须是成员国的法官、法学教授或执业律师,并具有至少15年的职业经历。7名法官中至少有5名由成员国中具有高级司法职务的人担任,只有2名法官可由法学教授或执业律师担任,并且同一成员国不得有一人以上的人员担任该法院的法官。
候选人名单由常务秘书根据成员国的提名拟定,每一成员国可提名两个以上的候选人。法官根据部长委员会的绝对多数票当选,法院院长和两名副院长由法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半。法官一旦当选,其职位不得撤销。在任职期间,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得行使政治或管理职能。
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院长应根据法院的建议从成员国提供的至少具有15年工作经历的书记官中任命该法院的书记官,书记官负责法院书记处的工作,任期7年,可连任1次。书记处发挥管理和秘书作用,它要协助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履行职能。
2.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