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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述评

  
  目前,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有16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刚果共和国、科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除几内亚外,所有成员国也都是法郎区成员国。这些国家并非全部是法语国家,其中赤道几内亚说西班牙语,几内亚比绍说葡萄牙语,喀麦隆有两种官方语言即英语和法语。除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具有普通法传统外,其他成员国都具有大陆法传统。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目标是突破创始成员国的范围,吸收其他非法语非洲国家和非大陆法传统的非洲国家加入。为此,《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规定,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向所有非洲统一组织(现在的非洲联盟)的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开放,如果收到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成员国的一致邀请,这些国家可以通过加入该条约而成为该组织成员国。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它可缔结条约和协定、买卖动产或不动产、提起法律程序并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其公务员和雇员行使职务时享有特权和豁免;其财产、物品、文件、馆舍不受侵犯等。

  
  二、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机构及职能

  
  非洲商法协调组织设有4个机构:部长委员会(Conseil des Ministres),常设秘书处(Secrétariat Permanent)、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our Commune de Justice et d''Arbitrage,简称CCJA)以及地区司法学校(Ecole Régionale Supérieure de la Magistrature,简称ERSUMA)。这些机构对于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立法发展、解释及传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部长委员会

  
  部长委员会是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第27条规定,部长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组成。每个成员国可轮流成为一年的部长委员会主席。轮流顺序按该国法语国名的字母顺序排定。若某一成员国因某种原因在其任期内不能行使该职务,部长委员会将根据字母顺序指定其后的成员国做轮值主席。部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由主席国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国的要求而召集。

  
  部长委员会具有行政和立法职能。就行政职能而言,部长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和常设秘书处的年度预算;决定成员国年度捐款数额;选举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成员;任命常务秘书及地区高等司法学校总理事;任命审计员对非洲商法协调组织各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管地区司法学校的组织、运作、资金和服务;批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的程序规则;以及批准任何与实施《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有关的规章。部长委员会也可要求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就有关统一法、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的解释或实施以及为实施该条约而发布的任何规章的任何问题提出建议。除有关批准统一法的决定,部长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获得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的成员国的多数票通过,每一成员国可投一票。就立法职能而言,部长委员会负责批准商法协调的年度规划以及统一法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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