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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止起诉权滥用的内在结构

  

  从这些意见的发展方向看,是要从根本上动摇我国以“自我约束”为特点的检察控权型的起诉权滥用制约机制,代之以司法控权的模式。但是,这种意见是以片面否定我国现有的制约机制为前提的,而且是“零星”进行的,缺乏对上述密切联系的几个方面的系统反思,至少未充分注意到侦查机关终结侦查在我国的功能和作用。实际上,只有将两种不同的制约模式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实现进行深刻的对比,才能对改革的应然方向作出判断。但是,我们目前进行的许多改革恰恰不是围绕防止起诉权滥用为前提展开。


  

  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必须以防止起诉滥用为重要目标和功能,采取系统论的观点,与起诉权制约机制中相应制度的改革协调起来,整体推进,同步进行。刑事司法体系的系统化要求将刑事司法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相互关联的司法决策的体系,对制度某一环节的改革会导致其他环节的相应调整。[12]因此,改革必须系统进行,以取得制约起诉权与实现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


【作者简介】
刘莉芬,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a吴宏耀:“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400页。
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周萃芳:“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情况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数据来自1999—2002年《中国法律年鉴》的审判工作部分。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3页。
课题组对广州市各检察院调查发现, 2002年1月至2002年11月全市撤诉案件共302件,调查年度全部起诉案件27800件,撤案数占起诉的案件数的1. 09%。参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于撤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的调查报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5期。
斯迪沃特?菲尔德等:“检察官、预审法官及其对警察调查的控制”,载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斯迪沃特?菲尔德等:“检察官、预审法官及其对警察调查的控制”,载江礼华、杨诚主编:《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参见万毅:“侦查终结程序改革研究”,载《政法学刊》2003年第3期。
LloydE. Ohlin, FrankJ. Remington. Discretion in Criminal Justice : The Tension between Individualization and Uniformity, State Univesity ofNew YorkPress,Albany. 1993. p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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