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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止起诉权滥用的内在结构

  

  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独立行使职权。检察机关承担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并不是公诉主体,而是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强化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其他检察官对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制约。司法传统上,法官和检察官都被认为是司法官。这要求公诉人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上看问题。公诉人员负有客观义务,不仅应当重视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且必须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实践中,公诉人也以客观中立的司法官自居。VandeBunt对荷兰检察官的研究表明,这种司法官角色定位并非“虚构”,荷兰的公诉人与英国公诉人将自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理念不同,其“热衷于以法官的身份表现他们自己,根据他们自己的陈述,他们不认为他们是争论中的一方,而是法庭中地位较高的一部分,致力于公正地衡量有关各方的利益,正如任何一个执行正确判决的法官。”[9]并认为这样非常有利于对警察的控制。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检察官的司法化对于防止公诉权滥用起到重要作用。


  

  (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意见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权力。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__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时,也遵循同样的证据标准,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的证据标准也是如此。这样,我国提起公诉意见的证明标准、公诉的证明标准、定罪的证明标准在证明程度上几乎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要判断案件是否能被公诉、定罪,而不是简单交由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公诉条件,实际上需经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两次审查。


  

  (四)审查起诉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相对来说较为复杂,法律要求审查起诉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一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其时间可能长达195天(包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不可能像美国那样用15分钟审结。审查起诉必须查明以下内容: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是否合法。审查起诉需要做大量的审查工作,要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还要补充侦查。可见,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虽然不是中立、口头对抗的程序,但是承办检察官基本上全面接触案件,听取各方意见,负有客观义务,实质上具有对抗的因素,这对于防止公诉权滥用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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