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遭受抵制的原因之一即为对“行政权滥用”的恐惧。“网络实名制”承载着网民的诸多权益,其一旦被权力者非法利用,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制度,对于确保“网络实名制”于法治内的运作不无裨益。
“有权力,就有监督”,两者似乎相生相克,却又形影不离,这源于“权力”天生的“逞强好胜且不服管束”的特性以及基于此而获致存在的“监督体制”使然。基于此,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制度需从以下两方面作起:一方面,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等,确实为其监督权力的行使确立制度上的保障。实践证明,自我监督往往是最为有效地监督方式,但“监守自盗”的教训也表明,自我监督往往也是最为不堪一击的,因此,系统外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做好外部的监督工作,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及最为广泛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所进行的社会监督,在此方面,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行政的公开、透明。此时,针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实施现状,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建设可以说迫在眉睫。外部监督往往是最为强势的监督方式,在此方面,我国政府亦作出了诸多的努力,诸如:2009年6月22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启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更新网址
www.12309.gov.cn>,且最高检举报中心承诺:电话举报、网站举报将做到“件件有回应”等。
“网络实名制”是基于打击网络犯罪而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的,其因有导致“行政权滥用”的可能性而几近被人们所抛弃,甚至唾骂。上述所列举举措以及我国在法制检察监督方面所做的其他努力表明:加强行政法制检察监督,无疑对消除人们对“网络实名制”所含“隐患”的担忧有着“定心丸”的作用。“权力”和“监督”两者只有相互扶持,才能走的更远,更稳健!亦能为“网络实名制”的更为有效率的运作保驾护航!
3、“网络实名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法治意识的提升才是治本之策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亦可认为是一种“保障”,“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具体制度被提出,其亦概莫能外!但现阶段,如前所述:“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基础及法理根据,亦如其他的各项制度。因此,基于“网络实名制”现实意义上的需要,做好“网络实名制”的具体建构以及保障举措仍属必要且是必须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此举措只是暂时性的抑制了网络不法行为的泛滥,因此,从长远意义上来讲,其并非解决问题之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唯有法治意识的提高与坚定才是解决此问题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