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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框架下的法学思考

  
  三、建设“网络实名制”之规划及防御举措探讨

  
  “网络实名制”问题在广大网民间的争论可谓是“血雨腥风”,事关自身利益,不可不争取。但争取有道,要崇尚于有理有据,方具说服力,从而才亦可能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利。因此,面对新事物,就应按部就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非一味的、盲目的批评、指责,如此,则于人、于己、于事均无益。基于上述分析,“网络实名制”有其生存理由和根据,不存在法律障碍。至此,所有问题的解决皆在于如何建设及防御!

  
  1、完善具体制度建设,确立“网络实名制”的简单规划

  
  作为一新生事物,“网络实名制”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无疑是处于摸索阶段,无前人经验可资借鉴。但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任何新生事物得以不断成熟的第一步,“网络实名制”对此也无可避免。

  
  众所周知,“网络实名制”实施于网络服务领域,“网络实名制”的建设离不开网络服务商的协助与支持。因此,做好网络服务商的工作则至关重要。首先,通过立法工作,规范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行为,严格落实网民网上活动实名登记制度。网络服务商是网络产品的提供者,是源头,采取源头上的控制无非是最为根本的方法,也是最为简捷有效的举措。这也是“网络实名制”工作实施的重要一步。其次,建立网络实名保密制度。实施“网络实名制”并非服务于网民间的“互通有无”,如前所述,其服务于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具体实施上,“网络实名制”表现为“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形式,基于此,网络服务商是“知情者”,为防止其滥用网络实名登记的权力为不法行为,有必要对其加以保密的强制性义务。最后,基于“网络实名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打击网络犯罪,确立网络服务商对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强制协助义务。“网络实名制”服务于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基于此,只有确立网络服务商的对此的强制协助义务,才能真正的实现“网络实名制”的价值与功能,否则,其只能成为网络服务商手中的一项没有实际意义的“特权”而已,可有可无。

  
  以上仅是有关“网络实名制”自身制度的简单地、粗糙地勾勒,并非制度设计的全部,也并非尽善尽美。“网络实名制”是一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呵护,其才能茁壮成长,也才能走的更远、更稳。

  
  2、加强行政法制检查监督制度,确保“网络实名制”法治内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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