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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框架下的法学思考

  
  (1)任何制度均可为“非”,“网络实名制”也概莫能外

  
  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权”行使的载体均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制度,之所以如此,乃在于以“制度”为“行政权”的行使设限。否则,“行政权”就会犹如“脱缰之马”,无异于古代的“以君为天,法随口出”的“人治”社会,其危害无法估量。“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出台,是在权衡各方利弊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行政决策。当然,在此制度基础上的“行政权”滥用其可能性并非归零,但任何制度均可为“非”,“网络实名制”也概莫能外。“行政权”滥用并非因“网络实名制”的产生而产生,因“网络实名制”的消灭而消灭,两者并非“同胞”关系。“行政权”滥用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且融合了多种因素,即典型的“多因一果”形态。因此,“网络实名制”并非“行政权”滥用现象产生的根源,当然,不可否认“网络实名制”的出台可能会促进“行政权”滥用的可能性,但因此而否定其全部,无疑有着“宁可错杀三千,不可网漏一人”之嘲弄。此有待于对各方因素的综合整治以及制度上的“完美”设计。

  
  (2)“行政权”滥用并非为事物之“常态”

  
  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本质上,“行政权”并非在时间上、空间上均“完美”的存在着。但“行政权”作为国家核心权力,自国家产生伊始即已存在,基于“存在即合理”,“行政权”其正面,亦或是积极影响在其整体功能中无疑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否则,“行政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继续存在,且成为国家之核心权力。但“行政权”滥用现象在社会中的时有发生也切不可等闲视之,其虽犹如冰山之一角,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也切不可忘怀。因此,人们基于“网络实名制”而对“行政权”滥用的担忧也未必没有必要,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政府决策无疑是必要且必须的,对政府的一切决策行为都有着“定时闹钟”的意义。但基于智者的理性思考,我们绝不能厚此薄彼、亦或是因小失大,在人们对政府权力的观念中形成一种严重的“偏激”,即“行政权”滥用现象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否则,则是对国家“行政权”的最大的“莫须有”,是对其不公正的“优待”了。“行政权”滥用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因此而导致“网络实名制”的搁浅,无疑是向“网络犯罪”低头,非明智之举、理性之决策。

  
  当然,作为一新生事物,“网络实名制”在具体制度构建以及法律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人们所担心的一系列问题,但任何制度都是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人类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因此,上述相关问题的存在绝不能成为我们拒绝“网络实名制”的堂而皇之的“借口”。此外,人们对行政权的信任危机亦不能被任意放大,应秉持客观尺度,坚持无偏私的理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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