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分析
“隐私权保护”是“网络实名制”所涉且人们密切关注的另一
宪法性问题。对此,有人做过一项调查,其支持率如下:“保护隐私权的占70%;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占10%;网络管理者实行网络实名制,普通网民不实行的占10%;视情况而定的占10%”。[2]
无论是单独的“网络实名制”,亦或“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的优先选择,“网络实名制”永远处于“低谷”,是“不甚受欢迎”的。的确,“网络实名制”将人们“虚拟”的“无限自由”局限于“有限空间”之内,人们做此反应无可厚非,但就此认定“网络实名制”有碍“隐私权保护”未免过于武断。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不但不妨碍“隐私权保护”,且有助于“隐私权保护”:一方面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实名制”具体操作上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在前台的任何言论及行为对非网络管理者而言均具“虚拟性”,其隐私权保护并未遭受破坏,此外,有关网民对网络管理者行为的担忧,对此,其存在认识误区:将网络管理者视为窥窃他人隐私的职业“杀手”,在此,笔者要为其“正名”:网络管理者犹如“电子警察”,是人们权利的“守护者”,而非“入侵者”;另一方面有关他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对此,“艳照门”与“韩国女星崔真实之死”两事件最具说服力,无论两者“爆料”事实真实与否,均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对他人隐私权保护无疑是一种福音、一种助推力。
2、有关“网络实名制”与“行政权信任危机”之关系辨析
“网络实名制”一刚浮出水面,即遭到社会各界的“拼死抵制”,虽有支持的声音,但却微乎其微,被汪洋般的反对声深深掩埋。其中,所涉行政法上的相关问题,其最强烈地反应在对“政府权力”,即“行政权”的信任上。
作为行政法上的核心概念,“行政权”即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作为国家公权力之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人们最经常、最直接接触到的国家权力,诸如警察、政府、审批、办证、纳税、罚款、申领救济金、抚恤金等一些与行政权有关的概念。[3] 正因如此,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人们对“行政权滥用”的担忧也就不足为怪了。“网络实名制”实质上就是将网民的基本信息交与受政府控制的“网络管理者”,进而使得自己在网上的任何言行处于一个无形的“网络警察”的监控之下,一旦有什么“不轨”行为,“行政权”便可轻而易举的“顺藤摸瓜”,直捣其“巢穴”。但人们对“网络实名制”的恐惧并非在于此,乃为“行政权”的滥用。初始,笔者亦有同感,但仔细酌量之后,笔者转而赞同“网络实名制”,源于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