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量刑监督最需要建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参与和激励机制,健全量刑监督体制。这在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以及司法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的社会生活面前,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辩护权等正当法律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行使,就容易产生不公正感,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不仅如此,在我国努力减少司法不公的法治进程中,这种对判决结果的距离感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对整个诉讼程序正义的怀疑。即使目前如法国采取加强量刑说理的方法予以弥补,但毕竟具有事后性,且受制于社会公众法律文化程度和舆论媒体感性偏好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正进行的量刑听证制度、量刑辩护制度等,一系列吸收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参与的措施正是建立量刑监督的上佳举措,其在凸显程序公开的同时,确保了程序正义“场域”里参与原则、辩护原则的实现。
最后,判决书规范化的实现。判决书规范化的着力点,即是量刑说理的补强与逻辑性,这主要是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在于,成文法的概括性与法律解释方法的局限性,[15]以及法律价值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必要性,因为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不可能对各项法律规则作出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将法官完全塑造成“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律适用者角色[16]。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标准是法官内心对量刑结果的肯定性的确信心理,那么在权威和公信力的缺乏以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环境下,法官的自由裁量就充满了风险,这种风险或者伤及法官自身,或者危害司法公正。从宏观的纵向角度来说,判决书全面集中地反映着案件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选择和量刑设计的思考,是司法理性最直观的展现与表达。“判决理由作为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17]是“架设在判决事实与判决结论之间的桥梁”,[18]是通往判决结论的必由之路,它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说理是基于程序正义理论的延伸,并且在解决纠纷、消弭争端这一前提下,促进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现实化的功能一致性。
程序对量刑公正的保障体现在量刑说理上,即要求判决书必须对案件事实和刑罚裁量给予完全严格的逻辑论证,并且这种论证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认证和控辩双方辩论意见的取舍之上。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暴露的问题,应当规定判决书必须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作出回应,在刑罚裁量时就刑种、刑期等必须给予合法合理的论证,特别是对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时要对该意见作出详尽的合乎逻辑的论述。如果辩护方在收到判决书后,没有发现对其有关被告人减轻、免除刑罚辩护意见的说明,一律视为当事人提起上诉、抗诉的法定理由。此处对量刑辩护意见的高度重视,部分是因为刑事判决关系着公民人身权和自由权的剥夺与行使,部分是因为当前我国人民法律意识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标准,更多地是建立在对判决结果的解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