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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

  

  我国从事心理测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绝大多数没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更没有受到系统科学的技术培训。除了国家授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具有合法的专业系统培训资格以外,其他测试人员均是由自动仪器公司短时培训而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统计在册的心理测试人员约有600人左右,其中80%以上至今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培训。其次,近几年,我国心理测试技术领域急功近利、一哄而起之风愈演愈烈,从2005年10月开始又搞起了所谓的资格考试。这种考试,不仅未得到国务院和人事部门的认可,而且又极不规范,如考前报名审核无条件限制,考题先行公开辅导,考试过程中存在大量舞弊等等。


  

  鉴于世界各国对心理测试技术在获取证据方面的有用性普遍持肯定态度,我国的这项技术的应用现状,亟须国家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但是,我国近年进入这个领域人员的实际情况普遍是,从事此项技术的政法部门人员,缺乏合法的考核机制;主持测试的过程,缺乏客观性和公开性;对被测人使用的测试方法,很多人照搬使用美式测试方法;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测试,没有符合规范的书面结论;出具测试结论的人,没有合法的专业技术职称;实案测试的全过程,存在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比如:实案测试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测试人员不按诉讼法规定,合法客观地进行心理动态分析,编制测试题目,进行测前心理谈话以及实测、评图等规范的程序,而是采取听汇报、看口供、测口供方式,模棱两可地进行图谱评判,得出的结论有70%是错误的和无结论的。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将导致由所谓测谎技术造成的冤错案,还会继续大量地发生。这样的测谎结论又怎么可能成为法定证据?


  

  四


  

  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同所有的物证鉴定技术如指纹鉴定、DNA鉴定、笔迹鉴定、声纹鉴定、足迹鉴定结论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其他物证鉴定技术是对人身特征及行为活动等物理痕迹的鉴定,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鉴定则是对人的心理活动痕迹的鉴定,获得的是心理事实。形式不同,本质一样。但有些司法界人士认为,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主观性强,不宜作为证据。而我们认为,从现在实践中采用的证据看,含有主观认识特点的不是没有,比如证人证言,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迹检验等,均带有主观特征,但这种特性并不影响其进入证据的范畴。实际上,心理测试技术是一种通过人—机结合得出的鉴定结论,其中既有客观因素(通过仪器记录下受测人的心理—生物反映),又有主观因素(主测人对案件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的客观分析及仪器测试结果的评判),其准确性确实有赖于主测人的专业水平。但是,像法医学鉴定、毒化检验、声纹鉴定、足迹鉴定,这些似乎是纯客观的科学鉴定,其准确性同样也与主测人的专业水平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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