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付款的效力。如果支票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对付款人而言,则免除了其对出票人的受托付款的责任以及对真正权利人的责任;对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而言,则免除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偿还责任;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而言,则其票据权利会因权利实现而导致自然消灭的法律后果。
2.不合法付款的效力。如果支票付款人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对付款人而言,不能免除对出票人承担的受托付款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对真正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24]付款人仍应当向真正权利人付款,然后向不法获得票款的责任人追偿;对出票人而言,其担保偿还责任不能免除,仍应偿还真正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款项;对其他支票债务人而言,不能解除其被追索情况下的偿还责任;对善意持票人而言,因其未真正获得付款,其仍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如遭拒绝可向出票人及其他支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支票对汇票规则的准用
前文已经提到,目前国际上关于支票的立法例主要包括分立主义与包括主义两种模式。在包括主义体例的票据立法中,通常会发生法律规范的准用问题。因为在该立法体例中,票据实际上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三种形式。汇票实际上是票据法的核心,而支票、本票的许多制度均依法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这一准用汇票规则的立法技术实际上对采取分立主义立场的大陆法系或日内瓦票据法系也有深刻的影响。[25]我国《票据法》采纳包括主义立法模式,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部票据法中,并以汇票的规定为其主要内容。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票据法》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26]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27]应注意者,支票准用汇票规则与本票准用汇票规则的要求一样,即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法律没有相反规定,二是准用不违反支票的自身个性。
1.汇票出票规则的准用。我国《票据法》规定关于支票的出票行为可以准用的汇票规则只有两条。其一,对汇票相对有益记载事项规则的准用。《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8]因此,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29]其二,对汇票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规则的准用。《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货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上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30]因此,支票的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31]当持票人未得到付款时,出票人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