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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分权:中国央地关系改革之关键

  

  (一) 1978—1972年的放权让利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家在央地关系的处理上所遵循的思路是放权让利,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地方政府的事权。通过改革,中央逐步放松了对地方干部的管理权限。197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使得地方政府的权力开始法治化和稳定化,1982年宪法在第三章中增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实现了地方政府权力的宪法确认。


  

  2、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实行“分灶吃饭”;1982年在“利改税”的基础之上,重新确定了收支范围和包干基数,实行“划定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9年之后,又针对东中西三个不同地区的特点采取了六种不同的包干办法;


  

  3、实行政企分开,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这种改革尽管从表面上看是解决了国家与社会以及市场的分权问题,但是如上所述,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因为所谓的“一统就死,一收就乱”,实际上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引起的。扩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是要求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独立,而不再成为央地关系博弈中的筹码和难题;


  

  4、扩大大中型城市的管理权,建立经济特区和开发区,扩大地方的经济管理职权,使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更加自主和积极,从而刺激地方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


  

  (二)、1992年至今的制度创新和突破


  

  1992年,随着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国真正确定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政方针,这成为央地关系合理建构新的起点,而其后一系列的重大立法突破则使得公务分权愈加制度化:


  

  1、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应当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执政党提出应当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十四大同时要求逐步推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改革,这些重大理论突破为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撑。


  

  2、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应当尽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从而为理顺央地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公务划分奠定了基础。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按照分税制的规定,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的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则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的经费,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而与此相适应,国家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种类别。这种财权与事权相结合,收支和职能相挂钩的制度雏形,在事实上使央地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务分权和财政分权。[9]因为地方政府获得了法定的地方税种,拥有了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而且自身的性质也在悄然间发生了变化——即地方政府不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而开始转变为拥有独立税收和独立存在价值的“政治主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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