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务分权:中国央地关系改革之关键

  

  (一)法国央地公务分权的发展


  

  法国大革命爆发以后,制宪会议取消了中央集权,建立了由选举产生地方自主权力,重新将全国划分为83块不同的行政区域。各地建立了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和执行机构,中央政府对各地的行政几乎完全没有控制。不过,这种过度的地方自治很快使法国陷入了无政府状态。为了解决此问题,督政府时期,政府开始对地方权力进行限制。到拿破仑一世执政后,事态的发展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他完全取消了地方自治,建立起极为专制的中央集权制。托克维尔在总结这段历史教训时认为,“行政上的中央集权和巴黎的至高无上权力,是40年来在我们眼前不断更迭的所有政府垮台的重要原因。”[5]


  

  不过法国的伟大之处在于,其并没有一直背着这个沉重的包袱沦落到“集权—革命”的恶性循环圈当中。1958年第五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国对地方行政继续进行改革,削弱中央集权,逐步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其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选举方式任命地方机关;第二,地方议会享有议决的权力;第三,逐渐放松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对于地方政府的行为原则上采取事后监督和合法性监督的方式。”[6]在1982年,其颁布了被誉为“法国大革命以来最重要的变革”的《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由的法案》(即《权力下放法案》),1983年,又颁布了《关于划分市镇、省、大区和国家权限的法律》,这两部法律极大的加强了法国地方分权和自治制度。


  

  通过这些改革,法国的地方团体获得了独立的公务主体身份,其以地域为基础,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的享受权利,并负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共和国的地方团体是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作为自治区域的市镇具有法律人格,市议会和市长是他的决议机关和执行机关。不过,作为国家领土内部的行政组织,地方团体是不能妨碍国家整体利益,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当然,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和国家中央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的监督不一样,因为后者是一种上下级的内部监督关系,而前者,即“国家对地方团体的自治行为监督……发生在两个独立主体之间,因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范围内行使。”[7]


  

  这样,法国不但承认了地方公务和地方团体的存在,而且通过选举制度建立了能够独立的决定地方公务地方机关,进而建立了名副其实的地方自治制度。这种地方自治制度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却既不同于权力下放制,也不同于联邦制。因为在权力下放制模式中,国家的中央行政机关把部分行政事务的决定权下放到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而国家在地方行政机关仅仅是国家的代表,并无独立的人格;在联邦制模式下,联邦中的地方单位(比如州、加盟共和国)同时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且与联邦的权限由宪法规定,而在法国地方自治的模式下,地方团体只有行政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由法律规定,既有效维护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