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们基层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执法不带证、执法不亮证的问题。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我们的税务执法者认为与企业的关系很熟,没有必要亮证,另一方面,可能是企业并没有向我们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但是,这都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埋下了隐患。此外,由于岗位调动等原因,法定证件不能及时办理,导致个别税务执法者无证执法的情况存在。
(三)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简易程序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税务执法人员在发票管理、集贸税收检查、纳税申报、税务资料报送等环节经常使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说明处罚的理由;第三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四要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要当事人签字;第五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第六要及时备案。工作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笔录制作和备案工作。其实,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六个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健全,相关政策规定更新快、更新频繁,具体业务环节规定日趋细化,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此仅以税收执法文书为例,自2004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及200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的税收文书后,税收执法文书无论在数量还是品种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和扩容,目前一线干部需要熟练使用的文书就有近百种涉及二十余项征管流程。对基层执行人员来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书的规定和用法,负担很重。时间长了,就难免造成新旧混淆、使用错误等问题。
(四)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税务法制建设已经进入完善丰满阶段,一系列更加细化、更加专业的法律相继出台。区局年初制定的《征管工作安排意见》中更是对征管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做了具体的规定,使得日常工作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有规可寻。但是,还是存在个别工作缺乏相应规范的现象。如在红字发票通知单的开具以及管理上缺乏具体管理方法。关于此项工作目前依照执行的文件主要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上述两个规定对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未就企业进行申请时需提供何种资料以及红字发票开具后正数发票开具进行审查等程序问题做出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往往是根据企业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材料,可能会出现尺度不一的现象。另外,对其红字发票开具后缺乏相应的监督程序设置,将有可能导致税款的流失,增加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