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英美宪政”本身就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建构是为了在“冷战”背景下显示自由世界与社会主义国家继承的欧陆革命传统的区别,从而在政治哲学中构造一种“反革命”的政治理念(即如何用宪法来终结革命)。然而,这个概念过分强烈的政治性及其意识形态的党派色彩不仅把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比如潘恩、联邦党人或反联邦党人,降格为目光短浅的“反革命分子”,看不到他们为全人类探索良好政治秩序所承担的使命,更妨碍我们认识美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真正的革命性贡献,即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宪法概念。一如潘恩所言,“宪法不是仅仅在名字上存在,而是在事实上存在。它不仅是理想,而且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宪法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东西,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constitution这个频繁出现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政治思想家们著作中的古典“政制”概念变成了一个现代的“宪法”概念,前者强调“政制”乃风俗民情(mores)的自然产物,而后者强调“宪法”乃是人为创造的产物。由此,美国“宪法”绝非历史传统中成长起来的“普通法”,而是启蒙思想家根据自然权利学说人为创造的“律法”(Law)。正如世界和万物是上帝的创造物,那么国家则是由人的宪法构造,霍布斯所理解的“利维坦”这样的人造国家,并没有在英国实现,而是在美国实现了。不同于欧洲十六世纪以来主权国家的兴起以王朝世系或民族为基础,美国的建国基础既不是某个民族,也不是某种历史文化传统,而是宗教信仰以及这种信仰下产生的宪法。正因为如此,美国例外论者往往在“创世记”的意义上来理解美国,美国宪法也真正获得了类似于“圣经”的地位。恰如考文教授所言:“宗教改革以天经地义的《圣经》取代了一贯正确的教皇;而美国革命用一纸文件的统治取代了国王的统治。”(《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序,考文著,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九六年版)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解释与自由解释(或德沃金的《道德阅读》)对美国宪法的不同理解类似于基督教中的旧约与新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