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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疑似与辨别

  
  2、理论上的辨别之处

  
  一是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没有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状态是错误地认为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危害结果对行为人的主观感受有别。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尽管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如果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愿,行为人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结果是相悖的。

  
  二是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不会凭借客观条件、采取措施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顺其自然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他之所以自信,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的智力、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他人的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二、实践中的认知误区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向有利于自己方面供述,主观心理状态难以辨别时,容易出现三种认知误区。

  
  1、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状态推定相混淆

  
  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根据疑罪从无(轻)原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只有轻罪故意,或者在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选择过失。

  
  如扬州市H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黄某等人系无业人员,分别冒充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等,私刻印章,对外签订钢模租赁合同,多次骗取巨额钢管等建材低价销售。案发后,因被告人都不承认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内部订有“合作志愿书”:为套取周转资金开办钢模公司,尽最大努力将钢管与租金提前还掉,利润共享。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发生争议,该院认为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推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们认为,疑罪从无原则与主观心理推定并行不悖。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就是对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2]显然,疑罪从无原则针对的是案件事实,而非主观心理状态。否则,在规定沉默权的国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大量案件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将无法确定。因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方面要根据其供述认定,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的客观状态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在主观心理状态的推定上,不适用疑罪从无(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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