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犯罪,规定于《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三世界国家374章)及《道路(交通管制)规例》等法例中,主要包括了违例驾驶的犯罪,交通事故的犯罪以及其他道路方面的犯罪。其中违例驾驶的犯罪又包括:鲁莽驾驶罪、鲁莽驾驶致人亡罪、不小心驾驶罪、酒后驾驶罪、不遵守交通信号罪、不遵守警方交通指令罪、未持照驾驶罪、无照驾驶罪、允许无照驾驶罪、被吊销执照驾车罪等,从这些罪中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区别,也知道香港在这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细的,是我国大陆
刑法所不能相比的。
二、我国纳入酒后驾驶罪的必要性
1、酒后驾驶入罪的紧迫性——生命至高无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人数平均10万人左右。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人民日报09年8月12日〕上个世纪,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还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消息称,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仅今年1月至7月,全市因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就有79起,造成29人死亡和77人受伤,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的3.2%、4.4%和2.7%。其中,一次造成3人死亡交通事故3起。(《“酒后驾车入罪”该还是不该?》
http://www.jiaxie.com 09年08月24日 驾协网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重庆晚报09年8月13)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
2、酒后驾驶入罪的必要性——法律保护力量不够。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上述行政处罚,并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即便刑事处罚,也并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对其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
刑法》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