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审查的中立立场

  

  从审议民主的承诺出发,法院将在两类案件中扮演积极进取的角色。第一类是同民主过程休戚相关,在减损后不太可能获得政治救济的权利。例如:(1)针对政府对选举权或者言论自由权利的干预,提供积极的司法保护;(2)对于教育机会上的大致平等而言,司法至少也要扮演一个补充的角色;(3)因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保障免受国家干预,乃至保证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在当前的条件下,似乎不太可能将民主作为积极保护财产权的正当化根据。第二类涉及到的群体或利益可能不会有在立法过程中接受公平听证的权利。总之,像伊利(John Hart Ely)教授所推测的那样,法院在政治竞争中扮演着“反垄断”的角色。审议的热望要求法院不仅仅是去设计一个公平的交易规则;一个审慎的司法角色,并非是在竞争遭拒斥时,而是在审议受损害时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33]总之,司法机关的行事方式应是促进(catalytic)而非阻碍(preclusive)民主过程,这也符合法院乃审议民主的精致系统中的参与者的事实。[34]


  

  三、宪法审查的方法-引入外在于宪法的原则


  

  对于宪法解释的方法,桑斯坦教授认为,无可避免的要求我们去使用外在于宪法的原则,这并非就意味着处于混沌无序或无底深潭之中,或者说法律只是政治而已;相反它只是意味着必须要对这些外生的原则予以确证和卫护。其实,宪法中不存在所谓的脱离解释原则的解释一说。[35]由此,引入“外在于宪法的原则”的方法,在桑斯坦教授的观点中是顺理成章的。


  

  基于此方法,桑斯坦教授驳斥了法律威权主义、形式主义(formalism)、因袭主义(conventionalist)的进路,尤其详细反驳了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法官在《美国的诱惑:法律的政治诱惑》一书所论述的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伊利教授的民主增援(democracy-reinforcing)进路。对于前者,桑斯坦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原旨主义者在“一方面中立地与政治无涉地对制宪者原初理解的援引,同另一方面法官主观的负载着价值的(value-laden)对自身偏好的运用之间,作出鲜明的分别。”[36] 其危害显而易见:“向狭义界定的“原初理解”的回归,将导致许多宪法上的卫护被克减。”[37] 桑斯坦教授将原旨主义纳为司法极泛主义的一种形式,并强调:“狭义界定的原旨主义应当放弃,因为它无益于发扬民主,它是披着司法傲慢之外衣的司法谦抑。”[3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