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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第四,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应在自立案之日起的3日内发布公示催告的公告,将相关票据公布于众,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申报权利。人民法院的这一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2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2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25]不仅如此,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的,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原则上也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第五,终结程序。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26]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被宣布为无效的票据就与票据权利相分离,任何持票人都不得再依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与此同时,失票人虽然不占有票据,但可依法院的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亦即失票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无能为力付票据金额。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其票据责任即告免除。[27]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后,如果不存在权利争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申报人与公示催告申请之间发生权利争议,则应转入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限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3.提起诉讼。关于“提起诉讼”这一救济措施,在学者中有不同的称谓。[28]我们认为,不管如何称谓,都表明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对此,我国现行《票据法》也明文规定了提起诉讼是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29]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0]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失票人,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31]如果行为人采用欺诈、胁迫、抢夺、恐吓等非法手段剥夺票据所有人对票据的占有,则失票人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失票人,被告为非法持有票据人。[32]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使自己的票据权利获得最终救济的情况下,失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明,说明自己曾经持有票据、该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同时还应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所失票据载明的金额。[33]应注意者,失票人提起诉讼需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数额。[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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