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票据丧失补救方法。所谓公示催告,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不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程序。[13]这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界定公示催告的,对于公示催告的程序,一般由
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但在其性质上,有学者认为公示告在本质上应属于“非诉事件”。[14]另外,还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界定公示催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15]
第一,提出申请。由失票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17]按照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以依背书方式转让,这些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18]。此外,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9]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挂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20]需要指出,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所丧失的票据必须为可背书转让的有效票据;公示催告申请须由失票人提出;公示催告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公示催告申请。[21]
第二,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提出后,法院应当即使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裁定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裁定驳回。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第三,通知止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书,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的许可,擅自解付票据金额,则不得免除其票据责任。[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