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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

  

  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权行动,是行使公民权和社会权力、直接参与政治、监督政府的过程。所谓“群体性事件”也就是公民、民众为维权而群起进行各种形式的抗争,有的导致官民、警民冲突。从消极视角评价,群体维权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宜提倡;从积极方面透视,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维权促使政府关注民意民利,改弦更张,调整政策,化解矛盾,也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推促政府改革。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对于支持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遏制国家权力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期待明智的执政者尊重和发挥良性的民间组织的潜力,善于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及其自主自治的社会权力,协助政府治理国家和社会,实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治。这应当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防治权力腐败的一条新路径。如果我们能依靠来自社会的改革动力,重视自下而上的人民参与,政治改革的步子就可能加快。而有社会良知和正义感的知识精英及党内、包括党中央高层的明智的健康力量,也力图得到民间力量的支持,推进政治改革良性运转。


  

  四、法学者的历史责任


  

  今后我国的改革,应当说已由自上而下的“放权”或“赐权”的阶段,演进到自下而上的维权和争权的阶段。可以说,中国进入了民众维权的时代。维权的过程,就是官民之间、社会主体之间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的过程,是公民直接参与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是形成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同国家权力互动互控的过程,是推动政治改革、促进社会转型的基本动力。正如当代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所说的:“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深入且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因此,法理学也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局势的工具。”“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总是一种也要承担政治与道德责任的行为。”[12]


  

  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访问英国接受《金融时报》专访时,曾援引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里的一句话: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温家宝总理说:“我一直认为,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要建立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让每一个人在自由和平等的条件下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13]


  

  在当今我们国家和社会正面临社会危机和政治变革的关键时刻,作为以促推社会改革和维护公平正义为职志的法学者、法律人以及社会各界精英,在现今和未来的改革开放事业中,有必要为正在兴起的民众维权活动提供实际的法律援助。这种援助不仅在于理论和舆论的支持,也有责任提供法治的引导。由于自发掀起的“群体事件”和维权斗争,往往是无组织无秩序的,很难同政府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取得有效的成果;还可能凭一时冲动而越出法治轨道,演变成暴民政治。这就需要法学界、法律界为之铺设法治的轨道,使公民和公众懂得依法有序地、和平地、又百折不挠地开展有理有利有效的维权斗争。当今知识界、法学界的志士仁人欲达到改革中国弊政的目的,必须面向社会,把研究和实践的重心,移向关注自下而上的民间社会动力,着力研究和助推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维权活动,促进良性的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促进社会权力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推进人大制定社团法、新闻法、出版法鼓与呼,并使具有改革愿望的中央最高层领导人能获得来自民间的舆论支持和政治信任,促使他们有魄力地排除官僚特权集团和既得权益势力以及“极左的文革余孽”的阻扰,推进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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