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约主义的风格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明显的技术特征外,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的认识和实践上的特征还或隐或现地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我想可以概括地称之为简约主义的风格。
如上所述,中国立法当局采行的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比较主流而传统的理解,即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构建方面的主要问题,在理论上则被化约为两个:一是法律规范在范围上包括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法律规范在法律部门意义上如何进行分类。这样一种条理清晰的认识直接服务于法律体系的立法构建,相对于更大范围、更为深入的关于法律体系建设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给人以明显的化繁就简的印象。
以立法当局关于“法律规范”一词的认识和运用为例。乍一看来,中国立法当局在因循的意义上将法律体系化约为“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但稍加分析就会发现,立法当局并没有在微观、内在视角的意义上运用“法律规范”一词,因为:其一,立足于法律体系建构的目的,法律规范或者被指认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被指认为“法律部门”,而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法律规范个体在集合意义上的存在,而不触及法律规范个体或法律规范自身。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在中国立法当局的观念中,法律体系的基本构建单元是法律规范的集合,而非法律规范。比照法学理论中将法律规范视为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或构建单元的认识,这给人造成了似是而非的错觉。其二,由于将法律体系构建中的“法律规范”元素化约为“法律规范的集合”的概念,也就避开了从细致的意义上回答法律规范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标准结构、法律规范的类型、法律体系的构建单元是不是法律规范等各种复杂问题。比如,在法学理论中,法律规范在传统上一般认为是指法律规则,而法律则被认为是法律规则的“总和”或体系。但是,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研究表明:法律规范除了法律规则外,还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甚至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材料”,如政策、习惯、协议、命令、法理等。[10]这些法律规则以外的“法律材料”,也有大小程度和表现方式不同的法律效力,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意义,因此,如果说法律体系构建的目的服务于法律秩序的形成,那么从这个角度看,将法律体系的构建单元化约为法律规范,将法律规范指认为法律规则,显然是非常简单实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