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事物皆作为系统而存在,任何事物皆具有可分性,复杂系统由简单的系统所构成,从而内含有一种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大的系统,也是由层层相因的子系统所构成。立法当局围绕法律体系构造在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之间所做的进一步构件划分,遵循了此等原理,避免了在法律体系构件层次上的断裂和跳跃。
【作者简介】
张志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本文系本人承担的同名研究课题的终期报告,该课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的子课题之一,同时,该文研究也获得了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的支持。
吴邦国:《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载《人民日报》2004年2月1日第二版。
参见乔晓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载全国人大培训中心编:《全国人大干部培训讲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及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干问题研究》,载《理论前沿》1999年第3期。
此部分涉及立法机关的看法,除另有标示外,皆依据上引乔晓阳先生《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特征和内容》一文,不再标注。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84页。
乔晓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同上乔晓阳文。